真是超級令人振奮的好消息!

在這個朝野惡鬥的時代,
台灣的人權往前跨了一大步!

教育基本法中禁止任何體罰的條文,
2006/12/12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了!

雖然沒有具體的規範與罰則,
但總算是一大進步,
保障了廣大學生的身體自主權!

期待"任何人都不能受到身體上侵害"的觀念
能夠逐步深植於每個人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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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2006.12.12

 
學生不能再被體罰了
 慶賀台灣成為第109個立法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家


 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案,今天下午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繼蒙古國(外蒙古)在
 上週五(8日)通過教育法修正案後,台灣成為世界上第109個立法禁止學校體罰的國家。

 (修正條文如下)

 

 


 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
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教育基本法修正條文第八條規定每一位學生都有不受任何體罰的權利,未來所有教育機構,包括公私
 立幼稚園、國中小、高中職、大專院校、研究所,以及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規範之各類國民補習教育
 、進修教育及短期補習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體罰學生,估計此次修法受益的學生超過530萬人。

 「人性尊嚴」不容侵犯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因此警察不可以體罰嫌犯,僱主不可以體罰勞工,丈
 夫不可以體罰妻子,這個人人都有的基本權利,終於也被一體適用在學生上。

 在此藍綠對峙的台灣政治氛圍中,教育基本法的通過將是人民共識的開始,更是值得慶賀的一天,期待
 朝野及政府民間各界一起向孩子許諾,我們依法共同保衛她們權利的行動也將隨即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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