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教師課稅說起之七-- 誰才是老闆?

昨天我們說到:如果教師恢復課稅「配套」的結果竟然是「左手繳出,右手領回」的話,
在這一出一入之間,將造成教育經費這塊「小餅」每年高達77 億的大失血。
對於這個問題,全國教師會提出的回應是,可以透過修法增加教育預算來支付。

但人們不免要懷疑,為了修訂所得稅法(恢復教師課稅),
又要去修訂「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辦法」(提高下限保障),
這樣「以法護法」、「以補養補」(為了把稅款「補」還教師,就動用國庫來貼「補」教育)、
無非就是拆了東牆補西牆,到底為什麼要這麼辛苦?
難道國家就是不能簡簡單單地課教師的稅、就像課所有人的稅一樣嗎?

說到這兒,就進入一項最根本的思考了:全教會固然以爭取教師權益為己任,
但爭任何權益都要有理由,而不是凡屬權益都得要爭;尤其是堅持連一般老師都未必想要的「實質所得不減少」,
人們一定想問,這麼強硬的態度,總要有個說法吧?難道全教會就敢這樣把兩手一攤、非把所繳的稅要回去不可?

事實是,全國教師會確實有他們的理由,而這個理由,也確實是他們所相信的,
並不是故意想出來的抗稅的藉口,那就是:所謂的「信賴保護原則」。
什麼意思呢?意思是:當初我們決定進入教師這個行業的時候,雇主(即政府)答應說是不必納稅的;
如今突然食言,片面地「改變工作條件」,難道不必跟我協商、不必有所補償嗎?

也就是說,基於對雇主承諾的「信賴」,我才投入這個工作;因而雇主對我的信賴,應該有所「保護」。

正是基於這個理由,全教會的代表們在爭取「課多少、補多少」的時候,才能理直氣壯,毫不退讓。
現在的問題只在,這個理由聽在一般人的耳裡,會有什麼反應?
其實,關於這個反應,全教會方面也是知道的,所以他們一直堅持「補多少」的問題屬於勞資爭議,外人不得置喙。

不幸的是,這個問題裡的資方,正是由全國納稅人所構成的那些「外人」(政府只是這些「資方」所雇的經理);
令人驚訝的是,全教會竟然沒有意識到,教師所領的薪水,一直是由這些「外人」所支付的!

當然,無論老闆是誰,「信賴保護原則」仍然應該有效;不過,老闆聽到這個原則的反應,
也就必須列入考慮了。這就是接下來要跟您說的內容,敬請耐心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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