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教師課稅說起之三--「課多少、補多少」的協商

昨天我們說到, 朝野一致的共識是, 在修訂所得稅法、恢復教師課稅之前,
必須先和全國教師會協商出一個「補回」的配套; 現在我們就接著說協商的過程和結果。

一開始的時候, 比較多的主張是, 這筆恢復教師課稅所得的稅款約98億,
應該全數用於教育; 但所謂用於教育, 其實有兩種可能:
回饋給之前從未繳稅的教師個人, 或者用於改善教育環境 (納了稅的教師也可間接受益)。

對此, 當時就有人 (包括各黨的一些立委和家長團體) 表示反對,
認為任何稅款的應用, 都屬國家預算, 應由行政和立法部門依照國家法制提出和審議,
而不宜針對任一筆稅款指定用途; 同時, 如果教師課稅還要附加條件,
那麼勞工是否也可以要求先談好條件之後才繳稅?

這時, 行政院試圖對「課多少、補多少」做解釋, 說游錫堃前院長所說的,
是指補回給教育部門, 是要用於改善教育環境, 而不一定要全數還給教師個人;
教師會則極力反對此說, 說改善教育環境是政府本來就該做的事(94.3.19中央日報),
怎麼可以依靠教師的稅款?

依照這個邏輯, 當教育部提出七項改善教育環境的配套方案時,
全教會就表示「無法認同接受」(94.5.24全教會新聞稿),
因為那些恰恰都是政府本來該做而沒有做到的, 包括增加輔導人力、照顧弱勢學童等等;
正如台南縣教師會副理事長說的「我們不禁要問:為何要拿教師的待遇來開刀,
補貼到國教經費的不足?」。

但這麼一來, 就難免招致某些批評,
例如: 為什麼女工的稅款可以用做教師的「子女教育補助」(每年約需25億),
而教師的稅款卻不能用於改善他自己的工作環境?

在這些折衝之中, 當然還有許多曲折, 一時之間也是一言難盡;
我們就先跳到最近的發展: 由於行政院急於得到「稅制改革」的成績單,
而全教會又極力主張協商是「資方和勞方的事, 外人不得介入; 只要有外人, 就退出會場」,
所以教育部和全教會「關門密謀」, 一天之內, 就做出甲乙兩案, 送行政院裁決。
這兩案的差異不大,表面上好像都是將教師稅款「一半還給教師個人, 另一半用於改善教育環境」,
似乎是一種折衷; 但實質上, 讓人非常驚訝的, 居然是將98億全數由教師領回。

至於這表面和實質的細節, 今天來不及了, 就等明天再跟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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