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教師課稅說起之十--路邊攤的信賴保護

昨天我們說到,如果重劃住宅區的新政,造成一位原本「合法」的路邊攤不能在原地營業,
他是不能比照左近餐廳援引「信賴保護原則」來請求補償的,因為和餐廳情況不同,
並沒有發生過基於信賴「准許擺攤」的投資(即使有也為數極少);然而,可憐的路邊攤,
就因為當初沒有資金,他對政府的信賴就得不到任何保護嗎?

這個問題就觸及了「信賴保護原則」最根本的應用,那就是,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其實,他已經得到十分充份的保護,只是因為大家已經習慣政府不會「算舊帳」,就沒有感覺到。
這是怎麼說呢?設想原先准許設攤是項錯誤,這就表示在該地設攤原本就是錯誤的行為
(只是法規沒有跟上時代),現在既經改正,那不是要把過去擺攤的獲利沒收嗎?
然而,擺攤是他基於「信賴」舊法規所做的「行為」,獲利是由該「信賴行為」產生的所得,
所以應該受到「保護」,政府不可將之没收。

回到教師課稅問題上來,既然當初以糧代俸的戰亂時代早已過去,而教師免稅的理由也早就消失
(教師薪給早就高過同級公務員),這就表示這些年來教師免稅是一項錯誤,
對於其他的納稅人是一項不義,那麼,恢復課稅的時候,是不是也要將積欠的稅款繳回,
以便彌補或改正該項錯誤呢?沒有人會這樣想,是因為我們大家早有共識,
該項錯誤不能由教師承擔;教師由於該項錯誤之所得,是基於對法規的信賴行為而產生,
所以應該受到保護。這就是「信賴保護原則」的根本實現,如果除此之外還要求其它補償,
那就要請「路邊攤」提出當初做過哪些「基於信賴」的投資,這我們昨天已經說過了
(只除了沒提到過去從事教職的訓練恰好又是免費的)。

但是,大家還是會想,難道路邊攤就不可以要求政府對於自己爾後的生計有所幫助嗎?
畢竟,新的法規斷了他一家的生路啊?我們認為,這當然是可以的,事實上,
民主國家的人民對政府做任何要求,都沒有不可以;但這是另外一個議題,
和「信賴保護原則」是沒有關係的。必須先排除「信保」的爭議,
也就是要先跳脫「當初可以,現在不行…」這個邏輯,政府才可以基於社會公義,或當時條件,
研議如何積極回應路邊攤的要求,或是輔導轉業、或是協助搬遷、甚至發放救助都無不可;
否則,凡事都要「今將昔比」,把現狀補回當初的狀態,那就什麼改革都不要做了。

那麼,依照前述的思考,教師到底可不可以對政府做進一步的權益要求呢?這就留在明天再跟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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