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教師課稅說起之九--信賴保護原則
前幾天我們說到,人們難免會想:
「原來你是看準了免稅才當老師的……既然也不是出於犧牲奉獻的精神,那幹嘛給你免稅?」;
然而,這種反應並不公平:免稅也許是選擇教職的理由之一,但不能因此就說沒有其它更高貴、
例如熱愛小孩熱衷教育等等的動機。更重要的是,教師應否免稅,或課稅之後應否補回,
都不該和什麼動機啦、高貴啦扯上關係,
換言之,思考一個問題(這一系列文字的目的正是在此),總是就事論事不要涉入情緒才好。
就事論事來看,就該回到「信賴保護」的原始意義上來。
簡單地說,就是指人民基於對政府「某項舉措將持久施行」之「信賴」(例如核准開餐館),
而已經做了某項投資或付出;但後來政府改變了該項措施(例如將該處又重劃為住宅區),
這時,政府應做適當安排(例如延緩重劃的時效),
或直接給予補償(例如將民眾投資在餐館的金額補還),以「保護」民眾對政府之信賴。
值得注意的是:「信賴保護」的標的,是「值得保護的信賴行為」(例如投資餐館);
信賴保護的訴求,是指對「信賴行為之付出受損」(例如投資泡湯)的補償。
在重劃住宅區的例子中,如果有一個路邊攤跑出來,高呼信賴保護原則,
說「以前可以賣,現在不可以賣,你要補償我的損失」,這就成了笑話,
因為,他之前並無「值得保護」的基於信賴的付出:難道要補償他從家裡搬來的鍋碗瓢盆嗎?
這也就是下述大法官解釋文的要義:
「至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而未有表現已生信賴之事實者,
蓋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法規未來可能修改或廢止,受規範之對象並非毫無預見,
故必須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始足當之。」(民國90年5月,釋字第525號)
這樣事情就清楚了,全教會如果訴諸「信賴保護原則」而要求「補多少」,
那麼老師們可以被補回的「多少」,就只能是當初「基於信賴免稅而尋求教職時所投入的資源」
(例如接受師資訓練的費用,或資格考試的報名費等等),而絕不是現在恢復課稅所應繳的稅款的「多少」。
既然引用「信賴保護」是對法律和法理的誤解,現在我們就要問,
那麼全教會對於「(課稅後)實質所得減少」這個事實,還可以有其它的主張嗎?
雖然無論怎麼主張,都會有點像是路邊攤的「以前…,現在…」論;不過,
路邊攤也有發表意見的權利嘛,那就留到明天再和您說。
- Nov 28 Mon 2005 21:10
從教師課稅說起之九--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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