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教師課稅說起之11--乾脆來抗稅算了

繼續昨天的話題之前,讓我們重覆這個重要的觀點:基於「信賴保護原則」,
政府不能追討人民在政策改變之前的獲利(即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但是,之後的損失卻不能列為「信賴保護」的對象。後者正是最容易產生誤會的:
人們總是傾向於抱怨「以前…,現在(直到將來)…」,這可以理解;但引用「信保原則」來爭議,則是錯誤的。

然而,到底為什麼「信保原則」就不能用在即將發生的爭議上呢?讓我們再次澄清:

基於「信賴」的付出(例如選擇教職的投資)或獲得(例如該繳而未繳之稅款)必然是發生在過去;
而將來的損失或利益的剝奪(不再免稅),則不可能是基於信賴,因為政策既已改變,
就不可能再發生「信賴它不會改變」的事情。
而「非基於信賴」的損失或獲得,當然不能用「信賴」為理由來要求「保護」。

不過,正如昨天說過的,這並不表示教師不可以針對
「以前免稅,現在課稅,造成我將來實質收入的減少」展開抗爭;
事實上,對於政府的任何措施,人民都擁有抗爭的充分權利,沒有人可以將之剝奪。
現在的問題是,那麼,教師要如何建立抗爭的論述呢?

由於這項抗爭的主要標的,是「實質所得減少」,而正是政府「恢復課稅」的這項改變,
才造成這項「之後的損失」的;所以,「恢復課稅」才是爭議的焦點。
換言之,教師不是不能抗爭,但要抗課,就得針對「恢復課稅」才行;
也就是說,勢必要走上要求繼續免稅的路子。

這樣,我們就再次看到「課多少、補多少」是極為不合理的:要不就願意恢復課稅,要不就要求繼續免稅;
但不能又說要繳稅,又要政府補還回來,甚至把話說到「還我納稅權」這種讓人匪夷所思的地步。

說到這兒,一個合理的問題就是,為什麼全國教師會不直接領導抗稅就算了呢(既然明顯地所得要減少)?
為什麼要弄出這些奇怪的名詞,以及令人混淆的法律概念呢?
可以想見的,大概有兩個因素:一是,「課、補」的說法,很容易讓人相信是基於「信保原則」——
「補」字總是讓人想到對「已經」發生之事的補償;對於「將要」發生的損失,一般都用「還」字;
例如「還我納稅權」,正是因為納稅之事還沒有發生啊!(否則,為什麼不說「補我納稅權」?)

另一個因素,則是以今天教師的待遇和工作條件,抗稅二字實在很難說出口;
這又是為什麼呢?讓我們明天再和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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