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教師課稅說起之12--薪資與表現

昨天我們說到,在澄清了「信賴保護原則」的法律意涵之後,
人們就能更瞭解全國教師會所提出的「課多少,補多少」要求,是多麼不合理。
原本,對每個人來說,課稅所得就是會減少的,沒有補回的道理,
所以如果全國教師會真的希望讓全體教師「實質所得不減少」,應該要直接抗稅,要求「繼續免稅」才是。

不過昨天我們也提到,以今天教師的待遇和工作條件,抗稅二字實在很難說出口,這是為什麼呢?

我們先來看看幾項與台灣教師薪資有關的資料。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類別薪資查詢系統」的紀錄,在民國92年度大學畢業各職業別「初任薪資」的比較中,
教師的「初任平均薪資」是39505元,在所有行業別中,僅次於台電、中油等國營事業的初任員工;
而所有「其他行業人員」的平均初任薪資,則是23746元。

若與國際比較(註),在2002-2003年,歐洲各國「教師最低薪資」佔「平均每人國民生產毛額」百分比,
國中約為89.9%、國小約為93.6%;
而在台灣,國中小「教師最低薪資」佔「平均每人國民生產毛額」的百分比,均約為117.8%。

其中,若我們特別拿「芬蘭」來比較
(芬蘭於2002參與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的國際學生評鑑計劃(PISA)評鑑調查,
該國之15歲學童的閱讀及數學能力均為世界第一),
他們的國小「教師最低薪資」佔「平均每人國民生產毛額」百分比,約為99.3 %、
國中約為113.7%,均較台灣為低。

從以上的幾個數字,我們可以看到,台灣的教師待遇不僅不低,甚至還高出先進國家許多。
這也是從民國66年之後,幾乎各任財政部長均提出「小學教師、中學教師不應免徵所得稅」的提議的原因。

而這正是全教會「課多少,補多少」這個口號的危險之處,它不僅僅破壞了租稅公平的原則,
也巧妙地破壞了全民(也就是教師的老闆)依照「教師工作表現」來考量「教師工作待遇」的機會。

試想,若是為了「實質所得不減少」,在課稅之前因而有教師組織帶領「抗稅」,
或是在課稅之後,有教師組織爭取「加薪」,我們人民,也就是教師的老闆,
是不是才可能有機會就教師的實際工作表現,來考量國家應該付給教師多少薪水?
以及,在付給教師一定水準的薪水時(例如目前的薪資水準),
全民對於教師還可以有哪些要求?(就跟一般公司老闆會做的事情一樣)

那麼,我們可以如何瞭解教師的工作表現,甚至對教師提出各種期待呢?這就等到下週再和你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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