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省自身文化是零體罰的關鍵(下)

賴建寰(輔仁大學歷史系學生)

另外,張老師認為:「只要有家長和老師願意聯合發起連署立法,主張學校在不傷害學生身心前提之下擁有對學生身體的懲戒權,以現階段台灣社會的文化現象,我不認為他們會佔少數。」換言之,張老師主張:教師對學生具有身體的懲戒權(體罰?),只要是在不傷害身心的前提之下,並且,這樣的規範是可以入法的。首先,如果張老師以「身體懲戒權」代替「體罰」,這是有相當問題的。先假設教師法上的管教權等於懲戒權好了,但是,體罰是一種嚴重的傷害行為,傷害無論如何都與懲戒的內涵相違背。因此,若以看似較無問題之「身體懲戒權」,代替較敏感之「體罰」,未免也太偷機取巧了!


其次,所謂不傷害學生身心的前提,一言以蔽之,便是適當體罰。這與身體懲戒權的問題差不多,都是採用一些貌似中性的詞彙,偽裝成中立與客觀的樣貌。試問,有沒有「適當性侵害」這回事?有沒有「適當搶劫」這種說法?「適當」(不傷害學生身心的前提)與「體罰」是相互矛盾的,也就是體罰根本無所謂適不適當。再說,要怎樣才是適當呢?怎樣的狀況是不傷害學生身心?教師體罰學生的力道,必須低於多少公斤/平方公分?講話音量必須低於多少分貝?假若沒有這種量化的標準,適不適當全歸教師自由心證,那將是賦予教師合法地使用暴力,民主國家竟淪落至斯豈不痛哉!


張老師可以自我反省出,往往教師的挫折感,幾乎是以主流價值與目標去要求學生的結果,這是相當值得敬佩的。當老師責怪學生不夠認真的時候,其實應該回過頭來想想,一天上8個多小時的課,而且是日復一日,晚上及假日還要去南陽街加班,因此偷個懶、打個混、睡個覺、不寫個作業,應該是相當正常的反應,無須看成是多麼頑劣的一件事。假設,學生一直「不受教」,那又該當如何?理想的狀況當然是不斷諄諄教誨,但孔子都會要「鳴鼓而攻之」了,實際狀況當然會有想放棄的時候,這時候便必須讓學生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做練習可以,但是你必須承擔考試考不好的風險,這種讓學生學習負責的「放棄」,也將會是一個好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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